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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家國企一把手不見私利不管事,二把手開起貪腐夫妻店

發布于:2020-12-14 07:12作者:集團紀檢監察室閱讀量:12957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高參參報道 

屠國軍,1998年至2007年12月,先后任銀川市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主任,副行長、黨委委員;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任寧夏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2008年11月至2016年10月,任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任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8年4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屠國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并按程序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隨后的兩年間,寧夏擔保集團干部職工被給予黨紀處分的有7人,移送司法機關2人,組織處理51人,解除勞動合同6人,公司近八成干部職工受到處分或處理。

2018年5月29日,寧夏擔保集團原副總經理朱某被開除黨籍、解除勞動關系,其違紀所得80.3萬元被收繳;2020年1月19日,寧夏擔保集團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馮國慶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2020年3月23日,屠國軍因犯貪污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是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政府為緩解全區中小企業融資貴、貸款難問題,于2008年注冊資本金10億元成立。由于集團領導班子“一崗雙責”履行不到位、監管缺失,集團各層級人員未履職或未正確履職,董事會集體決策作用發揮不足,審批管控存在重大失誤等原因,至2018年底,集團資本金已近枯竭,擔保項目發生大面積代償,代償余額共計13.96億元,拖欠委托貸款4217.4萬元,擔保職能基本喪失,給自治區國有資產帶來巨大風險和損失。

自認仕途已盡

董事長消極怠工、謀求私利

2008年,時年48歲的屠國軍因長期在金融領域的工作業績和經驗,被組織任命為寧夏擔保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

成為區屬國有獨資企業一把手,面對組織交付的這份沉甸甸的責任,屠國軍的內心卻不以為意。原本正處在干事創業的黃金年齡,他卻選擇了一種閑散無為的心態。

“工資收入降了,但責任卻更大。”剛到擔保集團,屠國軍多次在他人面前述說內心的失落。但了解實情的人知道,這只不過是一個借口,真正讓他消極怠工的原因,是他自認為仕途已經到了盡頭,即便努力也是這個樣。“從那時起,工作沒有了熱情,責任心也減弱了,什么事都不想管了,只想清閑。”屠國軍在懺悔書中反思。

心態決定行動。屠國軍將工作責任推卸給下屬,能少操心就少操心,但對待私事卻尤其上心。對待公事時,用屠國軍自己的話說,“只要完成工作,對得起自己的工資就行”,除此之外,他還常以信任下屬為托詞,對業務經營管理撒手不管,把擔保審批權交給經營班子。2013年,為適應擔保業務量增長需求,屠國軍以公司董事會名義對業務轉授權做了變更,將評審委員會主任授權額度上限由1000萬元調至2000萬元。這樣一來,需要自己簽字的審批業務自然就少了很多。

“反正提拔希望不大了,何不利用手中擔保審批權‘撈一把’呢?”與處理公事相反,但凡遇到有人請托、能夠謀取一己私利的“私事”,屠國軍又一改閑散做派,瞬間收回權力,變著法兒地大膽拍板。

2014年底,寧夏某物資公司股東郭某為尋求幫助,給屠國軍送上現金10萬元。隨后,屠國軍在利益驅動下,違規操作,自行簽字表決,以“傳簽”方式替代召開董事會,致使其他董事也紛紛一簽了之。像這種沒有會議記錄、紀要,只有董事會決議表決單的“瘦身”董事會決議,在集團已是見怪不怪。

中央明令禁止領導干部違規打高爾夫球。作為一名國有企業領導人,屠國軍明知故犯。2013年至2014年,寧夏某實業公司總經理海某某為在寧夏擔保集團申請到貸款,多次邀請屠國軍到銀川市某高爾夫球場打高爾夫球。高爾夫球的肆意滾動,記錄著他與海某某的利益交換。“其間,我對他申請的3000萬元貸款擔保放寬了條件,又給公司相關業務經理打招呼讓想辦法支持該企業。”屠國軍說。

上梁不正下梁歪

總經理開夫妻店唱“二人轉”、辦公室主任冰箱塞滿香煙

成都某工程機械公司駐寧夏代表龐某將屠國軍視為“衣食父母”,平日里對屠國軍的家庭生活和業余愛好極為關注。

“我兒子大學畢業后去了成都發展,工作快一年了還在租房子,很不方便。”2007年,時任銀川市商業銀行副行長的屠國軍和龐某聊天時頻發牢騷,龐某當即體會出了屠國軍話里的味道。

很快,龐某就拿出15萬元作為購房首付款,在成都為屠國軍的兒子買了一套房子。2016年,龐某得知屠國軍有換車的想法,主動以抵賬方式,將一輛新買的價值16.7萬元的越野汽車以1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屠國軍則在龐某公司的擔保業務上多次給予幫助。

看到集團一把手利用擔保審批權為自己謀私利,集團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馮國慶也“不甘示弱”,為多咬幾口“唐僧肉”,他唱起了雙簧戲,玩起了“二人轉”。

提起“翠如意”這個玉器店,銀川市的小微企業主們可謂是無人不知無人不曉。這個玉器店開得甚是蹊蹺:平日里大門緊鎖,但凡店門一開,很快便有顧客光顧。更為奇怪的是,每次開門沒多久,女店主就匆匆關門而去。

這名女店主就是馮國慶的妻子曹某。2013年,馮國慶擔任集團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后,其妻子曹某利用違規辦理的提前退休手續和下崗職工證作掩飾,將玉器店經營得“紅紅火火”。

2014年,銀川某企業老板吳某某向擔保集團申請了4000萬元的貸款擔保,可是最后批下來只有2000萬。后經人指點,吳某某專門到馮國慶妻子的玉器店以46.5萬元的高價,買了一個掛件和一塊金鑲玉吊墜。馮國慶知曉吳某某光顧了其妻子玉器店后不久,就批準了剩余2000萬元的貸款額度。案發后,經專業機構鑒定,吳某某購買的兩個翡翠飾品共值人民幣1.5萬元。

如此一來,怪事頻出。價值5000元的翡翠掛件,以42萬元的價格賣給某貿易公司老板;價值3萬元的翡翠手鐲,以90萬元的標價讓某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買走……

通過低價購進、高價賣出的暴利交易,2009年至2014年,馮國慶與其妻子合謀,以玉器店作掩護,先后向多名企業負責人出售翡翠首飾、掛件等,累計獲利184萬余元。夫妻店的“二人轉”被馮國慶演繹得淋漓盡致。

作為屠國軍最信任的人,時任集團辦公室主任(后任集團副總經理)朱某被公司員工戲稱為“研究”主任。“你們的擔保申請,我們還得研究研究。”這是朱某對小微企業主們常說的一句話。“研究”主任的背后,其實是朱某隱藏的一份獨特的“煙酒情節”,生活中他把抽高檔煙、品高檔酒作為身份的象征。朱某在擔任辦公室主任期間,僅在2013年到2014年這兩年,就利用手中的擔保審批初核權先后收受他人贈送的紅酒30箱、茅臺酒10箱、南京牌香煙20條。“家里的酒柜都裝不下了,冰箱里也塞滿了香煙。”看著家里成堆的煙酒,朱某的虛榮心和成就感得到空前地滿足。

“白沙在涅,與之俱黑”。案發后,作為被組織處理的51人當中的施某某,2012年經人介紹來到集團上班。到崗沒多久,施某某就摸清了公司里的“彎彎繞”,公然在業務辦理中吃拿卡要。“有次,我私下里接受某企業老板宴請,喝酒的畫面被他們預謀偷拍,后來用作申請貸款的要挾籌碼。”從入職到被辭退,施某某在公司工作了不到6年。

制度形同虛設

審批看關系、招聘看裙帶

“擔保集團發生窩案的根本原因是制度虛化、弱化,執行和監管不到位。‘牛欄關貓’的制度設計讓少數投機分子很快找到了‘暗門’。”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紀委書記指出了集團管理中的“硬傷”。

寧夏某建筑企業和某物流企業,雙方都存在負債高、行業運行不穩定的特點,這兩個企業為了獲取貸款,采取“抱團互保”的方式,分別申請了5000萬元的貸款。風險爆發后,共形成7600余萬元的代償余額。除此之外,同行企業以及存在上下游客戶關系的企業互保問題也是導致項目代償的一個重要因素,行業鏈條發生的連鎖反應,為后期債務追償帶來了不小的難度。

項目評審委員會的作用在哪里?保證反擔保措施的功能在哪里?辦案人員不禁疑惑。

作為公司一把手,屠國軍本應做尊崇制度、遵守制度的執行者和示范者,但為了一己之私,反倒成了首個“破窗”者,在開展擔保項目業務上,始終將“關系”“實惠”而非實力作為自己的審批原則。

寧夏某企業打著“上面領導打過招呼”的幌子,贏得了屠國軍的格外關照。遺憾的是,該企業獲取貸款后不到兩年,市場環境發生了變化,新產品開發達不到市場預期,企業虧損停產、資金鏈斷裂、債務纏身,直接導致上千萬的貸款無法償還。

在隊伍建設中,屠國軍同樣是制度的僭越者。2012年,屠國軍接受了吳忠市公安局某領導送來的禮金后,直接將其兒子安排到擔保集團工作。看到一把手帶頭違規放縱,公司其他領導也紛紛效仿,“七大姑”的兒子、“八大姨”的女兒不斷地被安排到公司。

明知程序不合法、操作不規范,但在各自利益驅使下大家心照不宣。公司成立8年多,僅面向社會進行過2次公開招聘,而通過“招呼安置”“關系安置”“裙帶安置”方式被選聘到集團的員工多達62人。公司準入門檻被人為降低,導致大部分員工素質能力與工作要求不匹配,客觀上給集團擔保業務開展帶來了風險。

“翻開公司的制度匯編,各類制度一應俱全,各種廉潔自律規定都能找到。但有制度不去嚴格執行,在利益和人情面前喪失了原則。”屠國軍接受采訪時仰天長嘆,“忙了十幾年,卻把自己給忙活到牢里了。”

量紀量法分析

經審查調查,屠國軍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的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屠國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打高爾夫球;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屠國軍前述有關行為,亦構成職務違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屠國軍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在履行政策性融資擔保職能工作期間,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玩忽職守犯罪。

屠國軍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2018年9月,經自治區紀委監委研究,并報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屠國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20年3月23日,屠國軍因犯貪污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6年)

第五十七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

第八十三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